院屬各部門: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文)文件精神,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F將有關問題整理通知如下:
一、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每月限額為200元/月)。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
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詳細條款請參見財稅〔2017〕39號附件)開發的、符合條件(節選)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三)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四)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五)理財類、財產類、社保類相關保險不在此文件適用保險產品范圍。
三、稅收征管政策執行
學院各部門教職工,凡自行購買符合財稅〔2017〕39號文規定的個人稅收優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學院規劃財務處提供發票復印件和保單憑證,載明產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信息。學院自個人提交前述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學院規劃財務處。其他細節請自行參見財稅〔2017〕39號文。
規劃財務處
2017年7月7日